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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大數據報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大數據報告丨iCourt
Alpha
打通案例、法規和司法觀點庫
一鍵生成可視化智能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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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存儀、孟霞、付喜桂、史明紅、司源、劉柏汶
單 位:甘肅誠域律師事務所 魏存儀律師團隊
微信號:wei802260
甘肅誠域律師事務所魏存儀律師團隊通過制作《2017年最高法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大數據報告》,對2017年度此類糾紛進行了剖析,為相關企業了解該行業糾紛動態、預防法律風險提供了參考。
隨著2018年度的結束,此類糾紛又發生了新的變化,為了及時掌握建設工程領域的司法裁判動態,我們對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進行了匯總整理,深度剖析119份判決書,分析了201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整體情況和具體的十大爭議焦點以及法院裁判規則,并且整理了典型案例,希望對大家更好的了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有所幫助。
檢索步驟
【檢索條件】
1.案例來源:Alpha 案例庫
2.檢索日期:2019年2月18日
3.年份:2018年度
4.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5.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6.案件數量:925份
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糾紛大數據統計
根據 Alpha 案例庫統計顯示,201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裁判文書為925份(截止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其中判決119份,裁定806份,具體分析如下:
一、糾紛數量逐年上升
案件數量統計
近年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數量呈現上升趨勢,特別是2016年到2017年增長速度較快;2018年由于裁判文書公開的滯后性的原因,數量較少,2018年1月14日采集數據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裁判文書數量為781份,本次數據采集時間為2019年2月28日,裁判文書總量高達925份,因此可以判斷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相比2017年要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數量的上升根本原因在于經濟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近年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不斷增多,加之建設工程合同涉及到多方利益,在利益發生沖突時,往往就會釀成訴訟;主要原因在于建筑行業管理行為不規范,而且實際施工人法律意識淡薄,在工程開始時就埋下了糾紛隱患。
二、最高院主要審理再審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居多
案由與審理程序
從上圖可以明顯地看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裁判文書占比最大,約為91.7%。
201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建設工程類裁判文書共925份,其中,再審案件裁判文書737份,占比80%;二審案件裁判文書180份,占比19%;由最高院直接審理作出的一審裁判文書3份,均為對管轄權異議做出的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實踐中,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三、標的額較大、律師代理率高達97%
標的額及律師代理率
基于對119份判決書的分析,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標的額比較大,標的額1千萬以上的占比高達87%,1億元以上的占比高達24%。由此也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之一是標的額大。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925份裁判文書中,有律師代理的案件裁判文書895份,占比高達97%,由此可以看出,因為是最高院審理的案件,加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事實復雜、標的額大、程序較多、涉及到的利益各方主體較多,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律師代理率是非常高的。
四、裁判結果分析
(一)二審改判率為18%
二審裁判結果
(百分比為四舍五入后的結果)
二審改判涉及到的主要問題
201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審案件裁判文書有180份,其中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文書數量為100份,占比最大,高達56%;二審案件改判的裁判文書有31份,改判率為18%。相較2017年同期改判率10.3%的數據來看,2018年最高院審結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二審改判率有所上升。
2018年最高院審結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改判的有31份,全部改判的有3份,部分維持、部分變更的有28份。
其中27份判決書涉及到工程款的問題;16份判決書涉及到工程款利息和遲延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的問題;9份判決書涉及到合同效力的問題;8份判決書涉及到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的問題;5份判決書涉及到質保金的問題;5份判決書涉及到履約保證金的問題;還有一些涉及到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停窩工損失、逾期竣工的損失、訴訟時效和訴訟主體是否適合的問題。
由此可以看出二審的主要問題集中在工程款和遲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違約金上面。關于以上涉及到的問題的法院認定結果我們在爭議焦點部分進行了詳細的論述。
其中三份改判的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337號判決書系對工程款數額做出了改判;(2018)最高法民終582號判決書是支持了發包方對承包方8459990.76元勞保基金;(2018)最高法民終24號判決書系對工程款數額以及利息做出了改判,并且支持了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支付關于工期延誤違約金750000元。
(二)二審集中在工程款的問題上
再審改判結果
(百分比為四舍五入后的結果)
再審改判涉及到的主要問題
2018年最高院受理的再審案件裁判文書有737份,其中“駁回再審申請”606份,占82%;最高院提審的裁判文書有47份,占比6%;改判或部分改判的有28份,占比4%,由此可以看出,經過一審二審的審理,再審改判率相較二審改判率是非常低的;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有38份,占比5%。
改判或者部分的28個裁判文書中,全部改判的有7份,部分改判的有13份,撤銷終審判決、維持初審判決的有8份。再審改判主要涉及到的問題相對比較集中,其中20份判決書涉及到工程款問題。
此外還有4份判決書涉及工期延誤的違約金、4份涉及訴訟時效、3份涉及訴訟主體是否適格、3份涉及工程款利息、2份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份涉及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2份涉及鑒定結論的真實性、2份涉及工程質量、優先受償權、質保金等問題。
由此可見再審的主要問題集中體現在工程款上面,具體關于該問題主要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以及計價方式和結算標準、工程款的認定、結算依據、已經支付的工程款如何認定等問題。
其中7份改判的判決書中,(2018)最高法民再471號判決書支持了發包方向承包方主張的關于逾期支付履約保證金的利息的請求;
(2018)最高法民再459號判決書改判減少了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數額,并且駁回了承包方請求發包方向承包方退還保證金及利息的請求;
(2018)最高法民再426號判決書改判增加了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款數額,并且改變了優先受償權的數額范圍;
(2018)最高法民再442號判決書基于對工程逾期天數的認定改判減少了承包方因為逾期竣工向發包方支付的違約金;
(2018)最高法民再431號判決書改判減少了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數額;
(2018)最高法民再265號判決書將原審判決由承包方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改判為由發包方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2018)最高法民再152號判決書基于訴訟時效已過,判決駁回了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賠償經濟損失及逾期完工的違約金的請求。
五、五巡審理的案件數量最多
六個巡回法庭審理案件數量分析
從上圖可以看出六個巡回法庭中五巡審理的案件最多,裁判文書高達近200份。
由此可以看出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五省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是比較多的。
其次就是二巡和四巡,二巡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四巡巡回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可以看出五巡、二巡、四巡巡回區涉及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數量基本一致,而且數量居多。
一巡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但是涉及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裁判文書只有57份,可以看出發達地區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比較少。
六、高頻實體法條分析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時用到的高頻實體法條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上述高頻實體法條可以看出最高院審理的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是工程價款以及利息的支付和合同效力以及合同無效之后法律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爭議焦點分析
2018年最高院審結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裁判文書總共925份,我們對其中119份判決進行了詳細的研讀,統計出前十大爭議焦點,它們分別為:工程款、工程款利息、合同效力、遲延支付工程款違約金、質保金的返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停窩工損失、工期延誤的違約金、鑒定意見的異議、履約保證金。
爭議焦點分析
由此可以看出2018年最高院審結的案件爭議最多的就是工程款及其利息的支付,約占71%,遠遠超過其它爭議焦點,下面我們將對十大爭議焦點進行逐一詳細的分析。
一、工程款
建設工程最主要的糾紛為工程款的支付,主要包括是否應當支付工程款、工程量的確認、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以及工程款的結算依據有爭議等。
針對爭議焦點為“工程款的支付”的支持情況
在將工程款的支付作為爭議焦點的85份判決中,最高院對承包方主張支付工程款的支持率為76%,理由主要有:通過鑒定工程價款來確定欠付工程款數額;通過對工程款明細的質證確定工程款數額;工程未完工解除合同,完成部分質量合格;補充協議合法有效;轉包合同無效,但是工程質量合格且已交付;未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當事人之間對欠付工程款打有欠條。
不支持率24%,主要原因:僅有監理單位在簽證單審批表上簽字;通過雙方簽署的文件確認部分款項不屬于工程款;合同未約定以《審計報告》作為結算依據;另行簽訂合同與中標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施工單位未完成約定工程量部分工程款不支持;工程量增加缺少簽證、索賠等證據原因。
建議:
施工單位或實際施工人在施工過程中一定要保證工程質量;
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要對工程款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時間明確約定;
當工程款結算發生分歧時應積極協商達成結算協議,避免訴累;
在備案合同有效的前提下,重新簽訂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時注意內容是否違背備案合同實質性條款;
發包方在未竣工驗收前不要擅自使用涉案工程;
規范簽證程序,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
【裁判規則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案件索引】吉林民融投資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8)最高法民終629號】
【法院觀點】案涉工程整體未竣工,屬于爛尾工程,客觀上無法進行整體竣工驗收。
中建六局、吉林省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民融公司三方于2014年6月19日共同對2013年已完工程質量簽訂《已完工程評定報告》,確定2013年已完工程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故能夠認定中建六局對2013年已完工程的施工質量合格。
中建六局和吉林省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共同對2014年已完工程質量簽訂《已完工程評定報告》,確定2014年已完工程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民融公司雖未參與此次工程質量評定,但質量評定有發包方聘請并代表發包方利益的監理單位參與,故應當據此認定中建六局2014年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民融公司雖抗辯主張《已完工程評定報告》未涵蓋中建六局施工的全部工程,但其并未提出未經檢測合格的具體工程內容及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若民融公司日后有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其可另訴主張權利。據此,民融公司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二】僅有監理在簽證單審批表上的簽注并不能構成對計價方式的變更。
【案件索引】中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蕪湖市鳩江宜居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8)最高法民終423號】
【法院觀點】經查,中廈公司和鳩江宜居公司就“深井降水”分項工程在招標時達成一致意見,適用2005年安徽省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予以結算。
雙方于2013年4月28日會議紀要中再次確認該項工程費用按照“簽證工程量套定額計算”,2013年8月31日會議紀要亦載明管井降水臺班費問題,“結算根據招標文件和合同由最終審計確認”。
雖然工程監理在簽證單中對施工現場的具體人員安排有簽注,但跟蹤審計單位在其后寫明“以上臺班依據招標文件規定及合同約定計算”,建設單位(發包人)無為經開區管委會亦確認“計量方式為2013年4月28日會議紀要”。
根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項條款八、工程變更“所有設計變更必須經設計、監理、跟蹤審計單位、發包人書面同意方可實施。其他變更須經監理、發包人和跟蹤審計單位同意”的約定,監理、發包人、跟蹤審計單位并未就該項工程人工量變更采納監理“深井降水值班人員每天10人”的意見,仍確認以定額計價方式予以結算。
因此,僅有監理在簽證單審批表上的簽注并不能構成對計價方式的變更,鳩江宜居公司要求按照簽證記錄計取人工量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工程款利息
利息屬于權利人的法定孳息,因拖欠工程款而產生的利息應當保護。
針對爭議焦點為“工程款利息”的支持情況
本次檢索的119份判決中,爭議涉及到工程款利息的判決書有30份,其中83%的判決支持了承包方關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7%的判決未支持。
支持的原因主要有:合同有明確的約定;發包人確有逾期付款的行為;承包人有墊資的情形。
未支持的原因主要有:因合同無效而無法依據約定計算利息;因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條件不成就,發包人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從而主張利息沒有事實依據;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主張的利息計付標準過高;主張支付利息的起算時間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建議:
發包方和承包方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必須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要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利息計付標準以及計付方式。
若由于施工資料不完善、施工中存在工期順延、設計變更等多種原因造成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點無法確定,不能依據原合同的約定進行付款的,應當及時完成工程交付、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裁判規則】發包人主張利息時,對工程款的付款時間和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均沒有約定,且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起訴之日計息。
【案件索引】陜西秦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華亭中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794號】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
《建工合同糾紛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據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后,中馳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但并未全部支付。秦安公司主張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系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的。
一審法院認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質為法定孳息,合同約定的利率應當在國家法定利率上下限內才予以保護,當約定的利率違反國家規定時,則不予保護,故秦安公司主張的利息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鑒于秦安公司提起訴訟時,本案所涉工程未完工,建設工程未交付,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條件未能成就,故工程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主張的利息截止之日。
三、合同效力
建設工程合同效力的問題直接影響到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分配和責任的承擔。
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但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均不同。
爭議焦點為“合同效力”
在檢索的119份判決中,涉及合同效力的有26份,其中合同有效的有11份,合同無效的有15份。
15個合同無效的案件中,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三類:
1.合同主體不適格,包括掛靠無效、施工人無相應的資質等;
2.違法招投標或者應當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簽訂的合同,包括未經過招投標、事先串通、明標暗定、改變實質性條款等;
3.違法分包、轉包簽訂的合同。
合同無效后,仍可參照合同結算工程款;但因承包人延期完工或工程質量與約定不符、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對承包人造成損失等需要主張違約責任的,無法依據合同的約定予以支持。
建議:
如果法律規定必須要進行招投標的項目,要嚴格按照招投標法進行招投標,以免因違反招投標法而導致合同無效;
不是法律規定必須招投標的項目,一旦選擇了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也必須嚴格按照招投標法進行招投標;
只有具備相應資質的法人單位才有資格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應當避免與自然人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法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體不合格而無效;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避免發生違法分包、轉包的情形,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與發包人協商一致進行分包、轉包。
【裁判規則】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轉包給第三人的,合同無效。
【案件索引】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棗莊礦業集團中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462號】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的行為無效。中興建安公司與德圣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將工程轉包給中十冶華東分公司,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工程為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設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
因中十冶華東分公司與中興建安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未經招投標程序,依照《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上述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中十冶華東分公司關于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認定中興建安公司與中十冶華東分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的理由欠妥,應予糾正。
四、遲延付款違約金
針對爭議焦點為
“遲延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的支持情況
在涉及遲延付款違約金的19份判決中,最高院對承包方主張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的支持率為63%,理由主要有:付款條件滿足,超過合同約定付款期限尚未支付工程款,且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無證據證明存在違約金明顯過高、顯失公平的情形;在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利息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可主張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低,又無證據證明實際損失,可調整至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不支持率37%,主要原因:當事人依約支付了工程款;因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因合同無效導致違約金約定無效;違約金不得超過實際損失30%,實際損失無法確認的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為準上調1.3%。
建議:
要規范簽約,明確約定工程款支付條件及違約金的計算;
要規范施工流程,注意保留各階段有效文件、材料;
當政策或其他外界因素發生變化時要積極協商解決,并留存雙方交涉文字材料。
【裁判規則一】由于雙方約定違約金明顯過高,兼顧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適當調減違約金支付標準,酌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違約金。
【案件索引】東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青海景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8)最高法民終915號】
【法院觀點】對于遲延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問題,雙方在《一期補充協議》《二期補充協議》的10.1條均約定“雙方均不得違約,若有違約,則由違約方向履約方支付違約工程價款的每日千分之一違約金。”由于青海景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欠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其應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雖一審法院已判決青海景洲公司對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部分向東建公司支付相應利息,但由于違約金與利息具有不同的性質和屬性,利息僅為占用資金所產生的損失,而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兼懲罰性,在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條款的情況下,如支付利息不足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支持違約金請求亦無不妥。
本案中,由于雙方約定違約金按工程款的每日千分之一向履約方支付違約金明顯過高,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兼顧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適當調減違約金支付標準,酌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違約金,屬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圍,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裁判規則二】合同無效,違約金約定無效,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8)最高法民終556號】
【法院觀點】關于新興公司應否向嘉年華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問題。案涉《備案合同》《執行合同》均系無效合同,合同中相應違約條款亦為無效條款,故嘉年華公司請求新興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五、質保金的返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為了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通過發包人與承包人的約定,從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的資金。各方當事人在完全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并且到期后,發包人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應當返還。
針對爭議焦點為“質保金的返還”的支持情況
本次檢索的所有判決中,涉及質量保證金的判決有14份,其中支持的占比79%,未支持的占比21%。
支持的主要理由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質保金的返還條件,且該條件已成就;合同中雖未對質保金予以約定,但建設工程項目已竣工且符合工程質量,在滿兩年期限后質保金應當予以返還;建設工程雖存在缺陷,但承包人已經進行了維修,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質保金應當返還。
不支持的理由:質保金返還期限未到;建設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合同未對質保金的返還進行約定;建設工程未竣工。
建議:
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質量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做出明確的約定;
在通過訴訟主張返還質量保證金時可通知主張逾期返還保證金期間的利息;
在缺陷責任期內,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如果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
如果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到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的質量保證金就可返還;
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
【裁判規則】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的,可主張返還質量保證金。
【案件索引】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葫蘆島圣奧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原葫蘆島新奧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231號】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預留工程款總額的5%作為質保金。質保金返還辦法:從竣工驗收之日起,兩年內支付保修金的60%,三年內支付保修金的80%,五年內支付保修金的100%,期間若發生保修直接和間接費用,該費用從應付保修金的額度中扣除。
關于質保金返還起算時間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在本案中,結合涉案工程沒有竣工驗收,圣奧置業于2015年12月1日為購房者辦理了入住手續交付房屋的事實,依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應認定2015年12月1日為涉案工程竣工日期,并以此日期為計算質保金返還的起始時間。
涉案房屋竣工至一審判決作出時尚不滿兩年,故一審判決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認定質保金的返還比例為60%,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湖南建工關于原審判決認定質保金返還比例有誤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剩余質保金可在到期后另行處理。
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為了確實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保障承包人價款債權的實現而設立。
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經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所得價款由承包人優先受償。
針對爭議焦點為
“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的支持情況
本次檢索的判決中,涉及優先受償權的有13份,其中支持率為62%,不支持率為38%。
支持的理由: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價款;符合法律規定的支持范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不支持的理由:承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已超過六個月的期限;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未竣工,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尚未成就;欠付工程款利息不屬于工程價款的范疇,不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建議:
權利人在主張優先受償權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
發包人不支付價款且經承包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才能主張優先受償權;承包人在訴訟主張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時應當列明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若超過六個月的期限,承包人只能要求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主張違約責任。
【裁判觀點】欠付工程款利息不屬于工程價款的范疇,不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件索引】江蘇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匯銀典當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再246號】
【法院觀點】關于案涉工程款利息是否也應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而廣宇公司上訴主張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屬于因發包人國宇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的范疇,不應當享有優先受償權。
七、停、窩工損失
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停工、窩工的風險無法不可避免,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窩工的損失應當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針對爭議焦點為“停、窩工損失”的支持情況
在本次檢索的所有判決中,涉及承包人停工、窩工的損失有10份,其中支持的損失的占比40%,不予支持的占比60%。
支持的理由: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未依約提供資料、場地等。
不支持的理由:承包人沒有證據證明是發包人的原因;雙方已就該損失達成一致的協議。
停工、窩工的損失賠償是承包人權力救濟的一種措施,一般是因為發包人的違約導致。以上理由僅是本次檢索的案件中所涉,但還包括其他因素,主要有: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
建議:
發包人應當及時按照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應當依約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并且與承包人及時協商解決,達成一致書面協議;
若發包人存在違約,承包人應及時保存和補足造成損失的證據以維護合法權益。
【裁判觀點】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拖延工期,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發包人承擔。
【案件索引】天津博海緣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住總第六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259號】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博海緣公司通知住六公司稱由于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及其公司原因,原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經研究決定,將竣工日期順延。
因而,可以認定案涉工程施工中確實存在博海緣公司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停工,并導致工期拖延。后雙方對因停工造成的損失達成了一致的協議,向承包人賠償停工損失以及相應利息。
八、工期延誤
針對爭議焦點為
“工期延誤損失賠償”的支持情況
在檢索的119份判決中,涉及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工期延誤損失最高院作為爭議焦點的共有10份,支持的有3件,支持率為30%,支持的原因為:承包方主張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不能確定開工日期的主張不能成立;承包人未按照補充協議承諾的時間完工;承包人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進行維修導致工期延誤。
不支持的有7件,不支持率為70%。
不支持的原因為:發包方有提供正常施工條件的義務,因第三方阻工造成的工期延誤損失應當由發包人承擔;因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原因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誤;通過開工報告、現場簽證單等證據可以看出,涉案工程開工后尚存在施工條件不完備的情況,在施工中也存在設計變更、增建工程量等事實,不能認定涉案工程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工的責任在承包人;甲供材料未按時進場等事宜,導致工程窩工、停工、工期延誤;發包方不斷作出新的施工指示;發包方自行分包項目未按時完工。
建議:
對承包人:因施工條件不具備(水、電、設備等原因不到位)導致施工遲延、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甲供材料遲延進場、發包方變更設計導致工程量增加時要及時進行索賠,保留證據;承包人要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后承包人要在一定期限內答復,不予答復視為認可。
對發包人:承包人在開工前已經進場施工的,發包人要及時拍照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做好證據的收集;發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時要確保已經具備開工條件;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后要及時答復。
【裁判規則】開工日期的確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最接近實際進場施工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案件索引】湖南順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益陽市資陽商貿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再442號】
【法院觀點】最高院認為:開工日期的確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合同約定及施工許可證記載的日期為基礎,綜合工程的客觀實際情況,以最接近實際進場施工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12年2月1日,順天公司提交的經濟技術簽證資料也能夠證明項目自2012年2月1日已經開工,且順天公司在本案訴訟中對其曾于該日期進場施工亦不否認。
故雖然資陽商貿公司取得施工許可證日期為2012年9月3日,但從上述情況來看,2012年2月1日應為最接近實際進場施工的日期。順天公司主張未取得施工許可的施工行為不能視為法律意義上的開工,應以2012年9月3日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時間來確定本案的開工日期,該主張與客觀事實不符,不應得到支持。
至于案涉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前已經實際施工的問題,屬于行政處罰范圍,有關行政機關亦對該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該事實不影響本院對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九、鑒定意見異議
在檢索的119份判決中,鑒定異議的焦點主要為:一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最高院作為爭議焦點的總共有7份,最高院認定異議不支持全部駁回。
不支持的原因為:鑒定機構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人員為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且具備造價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過程中,案涉雙方分別向鑒定機構提供了簽證單、工作聯系單等資料,鑒定機構系根據人民法院已經質證的相關資料,依據鑒定規則作出鑒定結論,不存在依據將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情況;司法鑒定意見編號不規范及未履行回避告知程序的情形不影響鑒定意見的效力;認為鑒定意見漏項、缺項,但是沒有證據證實。
案情調查可以采用聽證會、專項詢問、現場勘驗等形式,但并非案情調查的必經程序,鑒定未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專項詢問,也未進行現場勘驗,程序不違法;雙方約定以固定總價結算,申請鑒定不予準許。
建議:
當事人雙方委托法院鑒定,提交鑒定材料要慎重、全面,對于法院組織對鑒定材料的質證要重視,必要時可邀請專家提前介入參與質證。
對于經過法院委托出具的鑒定意見,除有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等外,推翻該鑒定意見或申請重新鑒定難度較大。
收到鑒定結論后及時向專家請教,及時提出異議。
【裁判規則】鑒定意見編號不規范及未履行回避告知程序的情形,不影響鑒定意見的結論。
【案件索引】牡丹江市第一人民醫院、黑龍江四海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828號】
【法院觀點】最高院認為:經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及鑒定人員出庭答疑,雙方當事人再次提交部分補充證據并經質證后作為鑒定依據,利瑾公司遂出具4.9鑒定意見。
因此,雖然根據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司法局出具的《答復》內容,5.5鑒定意見和4.6鑒定意見編號不規范,但不能據此認定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意見缺乏真實性。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4.6鑒定意見和4.9鑒定意見系根據雙方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提交的新的鑒定材料作出的補充鑒定,鑒定人員、鑒定委托時間相同符合上述規定。
從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司法局出具的《答復》內容看,利瑾公司僅存在司法鑒定意見編號不規范及未履行回避告知程序的情形,雖然利瑾公司未履行回避告知程序,但本案并無證據證明利瑾公司存在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從而影響鑒定意見的違法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一醫院申請重新鑒定,需符合上述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
如上所述,第一醫院主張材料采購合同未經質證,與事實不符;鑒于第一醫院主張原審對軟件版投標報價書未經質證,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應予確認,利瑾公司作出的電氣工程部分鑒定意見并不存在明顯依據不足的問題。
因此,本案不存在必須對案涉工程總造價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第一醫院申請重新鑒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準許。
十、履約保證金
在檢索的119份判決書中,爭議焦點涉及到履約保證金的判決書有6份,全部支持了承包人主張履約保證金及其利息的請求。
支持的理由主要有:
1.合同約定;
2.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3.工程竣工后施工合同已經解除,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關于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通知書》約定返還;
4.關于履約保證金利息,因雙方當事人對計算標準并無約定,按年利率24%計算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建議:
對于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數額、返還期限、逾期返還違約金;工程竣工或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要及時向發包方以書面方式要求返還。
對于發包人:要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時間、數額、是否計息、扣除條件等,若已經要求承包人繳納履約保證金就不能再扣除質量保證金。
【裁判規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方在竣工驗收之前退還履約保證金的,不屬于逾期退還。
【案件索引】重慶大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內江市正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再471號】
【法院觀點】最高院認為:關于履約保證金利息、擔保借款利息、補償金等共計335萬元及利息509.2萬元和拖欠工程進度款利息441332元的問題。
大雍公司主張上述款項的依據為其與正達公司形成的《協議書》,由于包括《協議書》在內的案涉合同已經被認定無效,大雍公司再依據《協議書》主張上述款項,缺乏依據。
關于305萬元履約保證金的逾期利息問題。大雍公司申請再審稱,正達公司雖已退還305萬元履約保證金,但正達公司已退還的305萬元履約保證金存在逾期退還的情形,故正達公司還應依約支付逾期退還305萬元履約保證金的利息。經查,案涉工程于2015年6月17日進行綜合竣工驗收。大雍公司在提審審理中自認正達公司已分別于2012年3月30日、2014年9月1日、2014年10月12日退還履約保證金105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共計305萬元。
本院認為,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雙方不能再主張依照該合同約定的期限退還履約保證金。故正達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已經退還的履約保證金,不屬于逾期退還,大雍公司要求其就該305萬元保證金承擔逾期退還的利息,缺乏依據。
雙方一致確認,大雍公司共向正達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400萬元,對正達公司已于工程竣工驗收前退還前述305萬元履約保證金,雙方無爭議,對于是否另有95萬元履約保證金未退還,則各執一詞。
正達公司主張其已按照大雍公司的指示支付給第三方勞務公司,但未能提供大雍公司指示支付的憑據,故本院認為正達公司未能證明其已經退還了該95萬元履約保證金,仍應向大雍公司承擔退還履約保證金的義務。
由于正達公司已于本案再審審查期間的2018年10月15日向大雍公司支付了95萬元,故95萬元保證金雖已退還,但還應承擔自工程竣工驗收的2015年6月17日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的相應利息。
除了上述十大爭議焦點,還涉及到工程質量、訴訟時效、發包人連帶責任、是否竣工、訴訟主體是否適格、設備材料損失、驗收資料等問題。
聲明
鑒于裁判文書公開的局限性,本報告的數據與實際數據之間存在差異,報告對裁判文書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僅針對個案,不代表我們對該類案件或法律問題的分析意見。
本報告權屬歸甘肅誠域律師事務所魏存儀律師團隊所享有,未經書面允許,不作其他用途。
作者團隊
魏存儀律師團隊,專注于商事訴訟業務領域,始終以高效、精干的團隊能力,高效應對各類復雜商事訴訟,在法律服務過程中積累了非常好的客戶口碑。在近兩年時間里,團隊針對房建領域做出了系列大數據報告,運用大數據可視化技術深耕房建領域,有兩篇成果發表在了國家一級期刊《建筑》雜志上。日常服務多家房地產公司,代理數起建設工程領域案件并取得較好結果。
團隊主創魏存儀律師為甘肅省優秀青年律師、蘭州市十佳青年律師、兩件所辦案件入選甘肅省律師協會十大“民事訴訟精品案例”和“非訴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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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編輯:偉強 | 責任編輯: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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